2005年4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回扣在旅游业就不是犯罪吗?
马国川

  日前,在中国拥有100多家分店的香港“珠宝大王”谢瑞麟和其子、该公司主席谢达峰等11人,因被怀疑涉嫌向旅行社及多名职员提供非法回佣,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(《新京报》4月24日)。
  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很好,值得内地有关部门借鉴。因为在目前国内旅游行业中,也存在向旅行社及其职员提供非法回扣的问题,业内人士表示,导游介绍游客购物以获得“回扣”虽然已属公开秘密,很多人对此仍是睁只眼闭只眼。在“五一”黄金周即将来临之际,这个问题更值得我们思考。
  如今的旅游业被人们视为黄金产业,利润丰厚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,一项利润空间很大的产业,如果处于信息严重倒挂的情形下,就都可能存在寻租空间,于是产生回扣。相对游客来说,旅行社明显地具有信息优势,因此旅游地的一些部门就会千方百计地拉拢旅行社,最好的手段当然就是给旅行社回扣。
  以香港金饰业为例,部分金铺有9成营业额来自旅行团,金铺不惜重酬导游,佣金可达首饰人工费的5成以上,又将金饰价格调高6成,将佣金开支转嫁到游客身上;珠宝金行营业额大升,不少接待游客的珠宝金行去年获得数亿元收入。
  导游拉游客去买东西,并私下收取回扣,实际上最终损害的肯定是消费者的利益,这已经和商业贿赂没什么区别了。可是,到目前,我们有谁听说因为回扣问题被法律惩处的?旅游业里的这种潜规则之所以盛行一时,在很大程度上和我国《刑法》存有漏洞有关。
  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或国有公司、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此行为的,均以受贿罪论处。但在行贿问题上的规定就有些区别。《刑法》规定,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以行贿论处。那么就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:如果给那些非国有旅游公司人员回扣就无法按行贿论处。实际上,在目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背景下,对此分别界定,不太符合平等对待原则,同时也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一些困惑。
  因此,我们应该明确,不管在任何行业,回扣都是犯罪,并且在法律上予以改进和完善,从而更好地遏制旅游业“回扣”潜规则的盛行,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。